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二)
冀地税函[1998]143号颁布时间:1998-07-1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
(981)京地车××号
收
税 目:自行车 据:
年 度:一九九八 税务机关 (盖章) 交
税 额:叁 圆 纳
税
工本费:伍 角 人
合 计:叁圆伍角 纳税日期: 年 月 日 收
执
说明:
1.本凭证联数为一联收据联,交纳税人收执,作完税凭证。
2.收据联必须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七、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是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帐结
算方式缴纳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完税凭证。此凭
证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金税款。可以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
该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项目内容为:纳税人代码、全称、填开日期、税款所属时
期、税种、实缴税额、征收机关名称、收款银行名称、税务机关和收款银行业务章、
填票人签章等。该凭证具体式样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前述规定的基本内容确定。现
根据规定的基本项目内容列示此凭证参考式样如下:(略)
说明:
1.本凭证一般一式两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以支票缴款的,此联与纳税人开户银行的
付款通知一起作完税凭证。
2.本凭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八、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救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
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
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凡是由扣缴义务人扣收税款的,不管纳税人采用何种付款方式,均使用此凭证。
其式样如下:
(略)
说明:
1.本凭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报查)报主管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蓝油墨)。
各地需要增设联数的,可增设第四联,但前三联的联次、用途和颜色不得变更。
2.本凭证边沿尺寸为:13cm×19cm。
3.本凭证“实缴金额”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合计(大写)”栏的大写金额
单位是否需要,由各地自定。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百万”位,大写金额单位也
相应设至“佰万”位。
4.本凭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九、税收罚款收据
税收罚款收据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
款,事后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此收据手工开票和
计算机开票通用。
此凭证只能用于税务机关收取非处罚当场的现金罚款,不能用于直接向银行缴纳
罚款,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也不能使用本凭证。除处罚当场外,凡是纳税人持现金
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的,均得使用本收据;凡是由纳税人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的,
不论是以转帐方式,还是以现金方式,均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其式样如下:(略)
说明:
1.本收据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收执(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蓝油墨)。
2。本收据边沿尺寸为13cm×19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
寸)。
3.本收据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十、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
以罚款,并当场以现金向税务机关执罚人员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此
收据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本收据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一种罚款凭证。
此收据只能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且罚款金额在二十元以下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
执行或被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并申请当场缴纳罚款的,由执法人员当场收
缴罚款时使用。
此收据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向当地省级财政部门统一领取。其式样略。
十一、印花税票
印花税票是在凭证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并必须粘贴
在应税凭证上的一种有价证券。按其票面金额的不同,分为一角、二角、五角、一元、
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等九种。
印花税票必须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售单位(人)购买。印花税票一经销
售,其销售款即为税务机关征收的印花税款。其式样略。
十二、税收收入退还书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基
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
单位(人)及税务机关办理税收提成时使用的一种退款专用凭证。此凭证手工开票和
计算机开票通用。
凡是由税务机关办理,并从国库退还的各种款项,不管纳税人(即收款人)是否
在银行开有结算帐户(即不管是转帐退还,还是现金退还),均使用本退还书。
本退还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级领导签发;设立乡(镇)金库的,也可
以由其相应的所级税务机关领导按乡(镇)金库的退库范围签发。本退还书一律由税
收会计部门填开。其式样如下:(略)
税收收入退还书第二~第五联下端各栏式样:
第二联
税 务 机 关 上列款项已付出并 会计分录
划转收款单位帐户 借方: 备注:
贷方:
(盖章) 负责人 填票人 国库(银行)盖章 转帐日期 年 月 日
(章) (章) 年 月 日 复核员 记帐员
第三联
税 务 机 关 上列款项已办妥退库手续
并划转收款单位帐户 备注:
(盖章) 负责人 填票人 国库(银行)盖章
(章) (章) 年 月 日
第四联
税 务 机 关 上列款项已办妥退库手续
并划转收款单位帐户 备注:
(盖章) 负责人 填票人 国库(银行)盖章
(章) (章) 年 月 日
第五联
税 务 机 关 上列款项已办妥退库手续
并划转收款单位帐户 备注:
(盖章) 负责人 填票人 国库(银行)盖章
(章) (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本凭证一式五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报查)退款国库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由退款国库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收帐通知)由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退收款单位(人)(白纸绿油
墨);
第五联(付帐通知)由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
墨);
2.本退还书边沿尺寸为15cm×21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
尺寸)。
3.本退还书“退库金额”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合计(大写)”栏的大写金
额单位是否需要,由各地自定。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千万”位,大写金额单位
也相应设至“仟万”位。
4.本退还书第四联(收帐通知)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
章”。
十三、小额税款退税凭证
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是税务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
各项收入中,退还限额以下的纳税人多缴税款等收入时使用的一种现金专用退款凭证。
此凭证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本凭证是基层税务机关在制度规定的限额(现行制度规定为30元)内,经基层
税务机关领导批准,从尚未汇总缴入银行的自收现金税款等收入中,以现金退还纳税
人多缴的税款等收入时使用。其式样如下:
(略)
说明:
1.本凭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交退税受领人收执(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红油墨)。
2.本凭证边沿尺寸为13cm×19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
寸)。
3.本凭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十四、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是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
口企业时,由销货企业凭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第二联
(收据乙),到销货企业所在地县级国家税务局换取的一种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的证明
性凭证。本单由国家税务局系统专用。此单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已经取得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出口企业再次将购进货物调拨分割单。本分割单
的式样如下:
(略)
说明:
1.本分割单一式两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填发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供货企业转交购货企业(白纸绿油墨)。
2.本分割单的边沿尺寸为15cm×21cm。
3.本单第二联加设防伪标记。
4.本单第二联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十五、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发生
纳税义务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其投资项目整体适用零税率时,由税务机关给纳税人
开具的证明其投资项目税率为零的一种证明性凭证。此凭证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
用。
当总投资项目中只有部分单位工程适用零税率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其式样如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 (981)京地项××号
投资项目
登记编号: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代 码 电话 第
投资单位(人) 全 称 一
联
地 址 :
名 称 投
资
投 资 性 质 单
所 在 地 点 位
批淮单位及文号 (人)
收
项 目 计划投资总额 执
计划起讫期限
税务机关 填票人 备
(盖章) (章) 注
说明:
1.本凭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交投资单位(人)收执(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由投资单位(人)送当地计(经)委(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税务机关存查(白纸蓝油墨)。
2.本凭证边沿尺寸为13cm×19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
寸)
3.本凭证第一联和第二联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十六、税票调换证
税票调换证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换取纳税人收执的原税收完税凭证收
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完税凭证。其式样如下:
(略)
说明:
1.本凭证一式两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换证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交原纳税人收执作完税证明(白纸红油墨)。
2.本凭证边沿尺寸为13cm×19cm。
3.“实缴金额”栏的位数设至“十万”位,大写金额单位也相应设至“拾万”
位。
4.本凭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十七、纳税保证金收据
纳税保证金收据是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此收据
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纳税保证金收据主要是税务机关责令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
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时使用。交纳发票保证金时,不得使用本收据。其式样
如下:
(略)
说明:
1.本收据一式两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退交款人收执;凭此办理纳税清算,清算后将此联交税务机关作
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红油墨);
2.本收据边沿尺寸为13cm×19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
寸)。
3.本收据“实交保证金”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大写栏的大写金额单位是否需
要,由各地自定。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十万”位,大写金额单位也相应设至
“拾万”位。
4.本收据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十八、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印花税票销售凭证是税务机关和代售单位(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使用的专供购买
方报销的一种凭证。此凭证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此凭证仅供购票单位作财务报销凭据,不作完税凭证。其式样如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购买单位 购买人 第
购 买 印 花 税 票 一
联
面值种类 数量 金 额 面值种类 数量 金 额 (存
壹角票 伍元票 根)
贰角票 拾元票 销
伍角票 伍拾元票 售
单
壹元票 壹百元票 位
留
贰元票 总计 存
金额总计(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销售单位 售票人 备
(盖章) (盖章) 注
说明:
1.本凭证一式两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销售单位留存(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购票单位作报销凭证(白纸红油墨)。
2.本凭证边沿尺寸为13cm×19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
寸)。
3.本凭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十九、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
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是统一粘贴在机动车辆上,专门用于证明车辆已经完
税或已经获准免税的一种证明性凭证。
按标志内容不同分为完税标志和免税标志两种:完税标志印有“税讫”字样,适
用于已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以及纳税有困难给予定期减免的车
辆;免税标志印有“免税”字样,适用于税收法规明确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
用牌照税的车辆。其式样每年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发。
说明:
1.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均为单枚式。
2.标志形状为菱形,边沿对角直线长为8cm×10.5cm。
3.标志背面“注意事项”位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二十、税收票证监制章
税收票证监制章是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票证印制合
法性的一种章戳。
凡是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包括由国家税务总局拟定参考式样,授权各地
省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式样)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除外),都必须在其规定联
次的台头中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各省级税务机关在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税收票证之外自行制定的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应套印省级税务机关的税收
票证监制章,不得套印本章。
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的形状为椭圆形,边沿最短和最长等分直线
为18mm×25mm,边沿刻一道粗圈,其宽度为1mm,内环加刻一道细圈,细圈与粗
圈间隔0.5mm。监制章上方环边刻“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中间刻“税收”字样,
下方环边刻“票证监制章”字样,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
该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胶片样章下发各省级税务机关使用。其式样略。
二十一、征税专用章
征税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收和管理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的征税业
务专用公章。除办理退库业务,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外,填开其他各
种税收票证时,在票证的税务机关盖章处均加盖本章,不得以税务机关的机关公章等
其他任何章戳代替本章。
征税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30mm,边沿刻一道粗圈,其宽度为1mm。字
体为正楷,该专用章的内容和刻制方法如下:
专用章环边位置刻税务机构名称:“××县(市、区、旗)国家税务局(或地方
税务局)××所(分局)”字样。除城市分局、区局外,机构名称中不刻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名称。各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和县级市)税务
分局、区局,都必须在税务机构名称前加城市名称,如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
×税务所,应刻为“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所”。税务机构名称字数多的,
机构名称可适当简化,如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实验开发区税
务所,可刻为“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中关村开发区所”;如税务机构名称简化后
字数仍比较多的,税务所名称可不刻,而通过专用章中央的编号表示税务所,即设置
两位数(或三位数)号码,前一位(或前两位)号码按税务所个数顺序设置,后一位
号码按该税务所使用的专用章个数顺序设置。
专用章中央偏上位置刻“×号”字样,“×”用阿拉伯数字,数字后加“号”字
样,如“1号”、“2号”等,表示该税务所或分局的第几号征税专用章,具体号码
根据税务所或分局所刻印章的个数顺序设置;中央偏下位置刻“征税专用章”字样。
征税专用章由各地按上述内容和要求刻制。其式样略。
二十二、退库专用章
退库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退库业务,填开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并在国库预留
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税收退库业务,境开“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在
“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的税务机关盖章处均加盖本章,不得以税务机关的机
关公章等其他任何章戳代替本章。税务机关填开“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时,不得使用
退库专用章,应使用“征税专用章”。
退库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0mm,边沿刻一道粗圈,其宽度为1mm。
字体为正楷。该专用章的内容和刻制方法如下:
专用章环边位置刻税务机构名称“××县(市、区、旗)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
务局)”字样。除城市分局、区局外,机构名称中不刻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名称。各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和县级市)税务局或税务分局、
区局,都必须在税务机构名称前加城市名称,如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应刻为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税务机构名称字数多的,机构名称可适当简化,如
云南省双江拉枯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可刻为“双江县国家税务局”。
专用章中央位置刻“退库专用章”字样。
退库专用章由各地按上述内容和要求刻制。其式样略。
二十三、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印花税收讫专用章是采取以税收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代替粘贴印花税票缴纳印花
税时,由税务机关加盖在印花税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一种专用章
戳。其式样如下:
××省××县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已缴税额:¥
完税凭证字号:
纳税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专用章形状为长方形,边沿尺寸为45mm(宽)×60mm(长),边宽1
mm,字体为正楷。
2.收讫章中已缴税额、完税凭证字号和纳税日期由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
本章时填写。
3.本专用章由各地按上述式样和要求刻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