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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查漏征漏管户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8]76号 颁布时间:1998-05-24

     1998年5月24日 冀国税发[1998]76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从事工业生产、商品经营、加工服务的单 位和个人急剧增加,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不按国家的工商行政管理和 税收法律法规办事,无照或多照经营,不办税务登记或不如实申报纳税,千方百计逃 避工商管理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扰乱了经济、税收秩序,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矛盾, 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决定,今年6月至7月,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一次对漏征 漏管户的清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清查的范围包括所有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及驻外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工商管理的法律法规,应办理工商和税务登 记的或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但不申报、不如实申报或异常纳税和不缴纳管理费的, 均列入此次清查的范围。   清查重点为:(一)未办理工商登记或一户多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特别是 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和其他合法市场主体利 益的“三无”企业;(二)已办理工商登记本办理税务登记或已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 工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三)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由有关机关批准设立未办 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四)其他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 位和个人;(五)未申报纳税或纳税申报异常的单位和个人;(六)代征、代扣单位; (七)各类集贸市场及专业市场;(八)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九)税务登记证件与经营地点不符合的单位和个人;(十)企业改制、改组中新建、 合并、分设、破产、解散的单位。   二、清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清查工作从6月1日开始,7月底结束,时间大约两个月。具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为宣传发动和准备阶段。在此阶段,各级国 税、地税、工商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贯彻落实联合通知精神,利用多种宣传形 式,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张贴联合《通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对照清查 内容自查自纠,主动申报登记。同时,各市、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工商管 理局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进行详细核对,找出差数和各自的 漏征漏管户,确定清查的重点对象,为全面清查工作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6月16日至7月20日)为重点清查阶段。在此阶段,各级国税局、 地税局、工商管理局,根据核对出的各自漏征漏管户进行重点清查。一是要清查落实 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户数相差的原因,具体细化为重复登记、纳国税管户、纯地税管 户、非纳税户、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以及其他不同形式的业户。二是 对无营业执照、无税务登记、无申报纳税从事生产经营的“三无”业户采取逐村、逐 户、逐街道、逐企业“拉网式”的清理检查。重点是对集贸市场和城镇街道业户的清 查。三是在清查过程中要边清查、边办理登记、边补缴税费,对应受到工商管理处罚 的,依法予以处罚。应补缴税款的依法补缴税款,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补缴税 款和加收滞纳金的时限,一般为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底;重大案件 的税款和滞纳金追征不受时间限制。对企业改制、改组中新建、合并、分设、破产、 解散单位的欠税,要及时清缴。对应该进行税务处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 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能以罚代刑。   第三阶段(7月21日至7月31日)为总结建制阶段。各级国税局、地税局、 工商管理局,要针对清查出的问题,建立与完善管理制度和办法,如建立工商、税务 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卡制度等,对漏征漏管户的发生起到严格的控制作用。对清 查结果以市为单位汇总登记,写出清查情况总结。总结要有情况、有数据、有问题、 有分析、有建议。   各地要加强每个阶段的信息反馈。6月20日前报送准备阶段的工作情况,7月 10日前报送重点清查的进展情况,8月10日前报送整个清查工作总结。对重大问 题要及时报告。各地的报告材料请对口报送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清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清查漏征漏管户是完善和加强工商管理与税收管理, 维护经济秩序,优化经济环境,保障国家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此,省委、省政府 领导非常重视,并对此做出重要批示。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 了以省国税局局长李真任组长、省地税局副局长王文民、省工商局副局长孙芳和省国 税局副局长张福怀为副组长的清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国税 局征管处。联系电话:6981404。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 负责整个清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确保清查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务求实效。   (二)在清查过程中,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紧密依靠当地党 政领导。各级接此通知后,由国税局牵头,三家立即向当地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取得 政府的支持。在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统一行动,联合开展工作。工 商管理部门要向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登记底册,税务部门要将查出的问题及时向工商管 理部门反馈。同时,要加强同其他有关部门特别是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联系, 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以保证这次联合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省国税 局、地税局、工商局将联合发出《关于清查漏征漏管户的通告》在河北日报、河北电 视台、河北人民广播电台发布。各市接此《通告》后,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 传,扩大影响,形成强大声势。《通告》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各市、县(市、区) 国税、地税局负责统一于6月1日张贴。   (四)要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社会力量,切实搞好这次清查工作。要动员广大人 民群众积极参与清查工作,主动到税务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举报漏征漏管户。对举报 的事项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将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发现举报重大案件的予以重奖。   (五)在清查过程中要严格政策界限,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办事。对参 加生产经营的、持有下岗证的下岗职工要单独统计,另行对待。 附件:(一)关于清查漏征漏管户的通告     (二)清查漏征漏管户情况统计表(略)    (三)工商业户税务登记底册(略) 附件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查漏征漏 管户的通告      1998年6月1日 冀税联告字[1998]第1号   为了改善和加强工商管理和税收管理,维护经济秩序,优化经济环境,保障国家 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河北省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决定今年6月至7月,在全省范围内 统一开展一次对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现将清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缴纳各项税收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工商管理的法律法规,应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或已办理 工商、税务登记,但不申报、不如实申报或异常申报纳税的,均属于此次清查的范围。   清查的重点是:(一)本办理工商登记或一户多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特别 是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和其他合法市场主体 利益的“三无”企业;(二)已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三) 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由有关机关批准设立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四)其他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五)未申报纳 税或纳税申报异常的单位和个人;(六)代征、代扣单位;(七)各类集贸市场及专 业市场;(八)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九)税务登记证件与 实际经营地点不符的单位和个人;(十)企业改制、改组个新建、合并、分设、破产、 解散的单位。上述单位和个人凡是未办工商和税费登记的,进行登记并颁发工商和税 务登记证件;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只登记不发证。   二、自通告下发之日起,属清查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须认真进行自查。凡按照本 通告规定,于1998年6月15日之前申请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以免于处罚;补 缴税款的,可以只补税不罚款。   三、清查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查完毕,国税局、地税局和工商局联合进行重点 清查。凡在1998年6月15日以后经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应该受到工商管理 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应该补税的依法补征税款,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应该 进行税务处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能以补税代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不搞以罚代刑。   四、此次清查,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对漏征漏管户,任何人都有权向 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对举报的事项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予以 奖励。对发现举报重大案件的,予以重奖。   特此通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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