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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8]89号 颁布时间:1998-10-09

     1998年10月9日 冀地税发[1998]8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处室、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即国税发 [1998]14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这次全国税收检查,是今年国家取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之 后布置的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税收检查,是确保完成1998年税收任务,坚决打击 偷、骗、抗税违法行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这次检查也是在 今年我省地税收入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进行的,它关系到能否圆满完成今年全省的 税收任务,关系到能否将省委、省政府布置的“讲政治、顾大局、保增长、做贡献” 活动落到实处。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刻认识这次税收检查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 迫感,加强领导,抓紧安排,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统一组织,务求取得显著成效。   为了加强对这次税收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决定成立税收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张博书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王文民副局长担任,成员有杨立 柱、王长田、董秀云、崔玉清、杨聚好、左晓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稽查局,办公室主任由颜长岁担任。各级地税机关都要成立相应组织,具体负责检查 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统一组织、抓紧实施   各级税收检查领导小组要统一抽调当地稽查、征收、税政三方面的骨干力量组成 检查组,同时下户检查。各级检查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领导、协调作用,将这三方面 的力量拧成一股劲,锐意攻坚,确保任务完成。   这次检查的时限是:从10月份开始,到12月30日结束;主要检查1997 年至1998年9月底之间的纳税情况;对近年来没有检查过的行业和单位,可以追 溯到以前年度。11月底以前,各市对本市范围内的被查单位进行检查。12月上旬 开始,省局将组织全省范围的检查督导,以各市交流互查的形式清理偷欠税大户,集 中解决税收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考核税款入库情况。因此,各市局要迅速 行动起来,尽快展开工作。   各地税政部门在第四季度已安排的单税种专项检查要纳入这次税收检查,服从税 收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   三、突出重点、加大力度   根据总局文件精神,省局决定对全省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业、邮政电信业以 及从事道路施工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在检查现有全部纳税户的同时,严 查深挖漏征漏管户,发现一户处罚一户;通过对建筑安装企业的检查,连带对甲方的 投资方向调节税交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为下年度检查和催缴打好基础。   检查中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总局税收检查的政策界限实施检查,做到边检查、边入 库,查一户、清一户。省局确定的重点对象,检查面要达到100%,入库率要达到 90%以上,处罚率达10%以上。对已构成犯罪的,要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市局如果今年已对上述四个行业进行了专项检查,要将检查总结情况上报省局, 并按要求填写统计报表。在省局确定的检查时间内,各市可另行安排1~2个行业进 行检查,并将新确定的检查对象报省税收检查办公室备案,以便省局掌握情况,统一 组织检查验收。   四、加强反馈、强化督导   各级税收检查领导小组要对这次检查认真督导,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检查不走过 场。要加强信息反馈,检查结束后,各市稽查局要汇总上报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 表);凡查处偷税数额在50万元、欠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要及时将查处 情况书面报省税收检查办公室,各市局在11月30日前完成税收检查的总结工作。   12月上旬开始,省局将组织各市局互查,一是检查督导税收检查工作情况,听 取各市汇报;二是帮助解决各地税收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清理偷欠税大户, 催缴税款入库。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各市局税政部门在今年内已搞过的单税种专项检查,也要按照总局文件要求总结 上报省税收检查办公室,并纳入验收互查范围。   各级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要团结一致、共同努力,做好1998年全省税收检查 工作,为完成全年税收任务而奋斗。 附件:河北省1998年税收检查情况统计表(一、二、三)(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      1998年9月7日 国税发[1998]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坚 决打击偷、骗、抗税违法行为,严肃税收法纪,确保完成1998年税收收入任务,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限   1998年9月份开始,年底结束,明年回月份各地对检查情况进行整理、汇总 和总结,并将把检查结果上报总局。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和遇到的特殊 情况,各地税务机关应随时向总局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二、检查的内容   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包括日常税收检查、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大要案查 处。税收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各自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统 筹安排:   (一)清查各税漏征漏管户   (二)重点检查的行业、企业或税种   流转税主要检查1997年至1998年6月底之间的纳税情况;对出口企业主 要检查1996年至1998年6月底之间发生的出口业务和退税情况;企业所得税 主要检查1997年度的纳税情况。涉嫌偷逃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1.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   2.邮电服务行业。   3.烟、酒、电力、石油、石化、铁路运输行业和跨地区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建 筑安装业流转税缴纳情况。   4.经营进口成品油、感光材料、手机、汽车的企业,组装进口计算机的生产企 业和进口汽车的修理修配企业。   5.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企业和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企业。   6.1993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五年来超税负返还情况和 出口不作销售而将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在内销货物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   7.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不申报退税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8.金融保险行业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中保集团所属省、地 (市)、县级分支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各项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   9.演出市场、广告市场、境外所得和城乡结合部私房出租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 情况。   10.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三、检查的政策界限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税收违法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自查、自报、 自缴税款的,可免于行政处罚,但必须自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要结合这次检 查对欠税进行清理,除追缴税款外,必须加收滞纳金;对长期拖欠税款的,要责令限 期缴纳,逾期不缴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追缴。对查出的偷、骗、抗税案件 除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应处以不低于所偷、骗、抗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低于 一倍的,应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对情节严重、有犯罪嫌疑的案件,要依法追缴税 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检查的组织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对这次检查工作要统一领导、统一部署,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并指 定一位主管副局长专门负责,要综合调配征管、税政和稽查部门的人员,集中力量开 展检查工作,切实把检查任务落到实处。税收日常检查的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30%。 检查中遇到的有关业务政策问题分别由征管、税政和稽查部门归口处理。检查结果要 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1998年税收检查工作结束后,日常检查情况由各地税收征 管部门上报总局征管司,专项检查情况由各个税政部门上报总局各有关业务司,税收 检查的总体情况由各地稽查部门统一汇总上报总局稽查局。   五、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国税局、地税局要统一协调行动   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检查范围广,涉及内容多。各级国税局、地税局一 定要相互协调、搞好配合,统一行动。对涉及双方业务的检查,国税局、地税局原则 上应组织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避免分别进入企业同时进行检查,以减轻企业负担, 保证企业正常业务的开展。   (二)有关检查工作的衔接问题   总局此前安排的有关税收专项检查,尚未开展的,要纳入这次全国税收检查工作 统一部署;已在进行的,也要尽量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衔接。具体安排可由各地税务 机关进行协调。   (三)认真做好税收检查的总结工作   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要针对本地区具体情况,对 有普遍性的税收违法行为和税收征管工作漏洞,进行全面总结。属于具体工作中的问 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改进税收征管,堵塞漏洞,严防税收流失;属于普遍性的 问题,应及时上报反映,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健全税收法规制度,改 善税收征管环境和秩序,努力把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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