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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移动通信专用发票问题的函

冀地税征函[1998]19号 颁布时间:1998-07-21

     1998年7月21日 冀地税征函[1998]19号 河北电信长城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自制统一营业发票的请示》收悉。函复如下:   一、同意统一印制“河北电信长城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专用发票”和“河 北电信长城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收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两种票 样附后)。   二、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由你公司统一领购、统一发放, 由各市地税局统一监督管理。   三、为保证专用发票的使用,你公司应根据上年的使用量,在每年6月底和12 月底分别将下半年的使用计划报省地税局。省地税局根据印制计划向专用发票承印厂 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四、你公司所属分公司应于1998年8月10日前持税务登记证件,到所在地 市级发票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购簿》及相关事宜。同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 立发票使用、保管登记制度,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季报表。   五、为便于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日常检查,你公司所属分 公司每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必须经当地市地税局发票管理机关在《发票购领簿》上签 章,你公司要依照当地市地税局发票管理机关在《发票领购簿》上签发的购票数量向 下属分公司发放。   六、专用发票自文到之日起使用,届时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监督销毁。   七、专用发票的印制、使用、保管及违章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河北电信长城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专用发票(略)    2.河北电信长城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收费专用发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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