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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税务部门普通发票价格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8]264号 颁布时间:1998-12-16

     1998年12月16日 冀地税函[1998]26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税务部门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冀价行费字 [1998]第281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普通发票销售价格清严格按照《批复》的计算公式核定。   二、《批复》中所涉及的运杂费和损耗费分别为印制费的10%和8%;损耗费 8%专门用于发票的自然损耗和换版损失及《发票领购簿》印制费的支出。   三、对发票发售收取的印制费、运杂费、损耗费要分别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 用。   四、各市局要对局内各类收费情况认真进行一次自查,凡是收费无依据的,立即 进行纠正。   五、今后凡涉及收费事项,必须报物价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费,违 者追究领导责任。   六、各市局要将清理情况于1999年2月底之前书面上报省局征管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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