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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后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8]71号 颁布时间:1998-04-13

     1998年4月13日 冀地税函[1998]71号 张家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出售全部或部分产权应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张地税二 函[1998]1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企业全部或部分出售职工住宅产权并全部核销固定资产原值的,不再征收 房产税。   二、对于企业出售部分职工住宅产权,并按出售的部分产权比例核销固定资产价 值的,按照企业拥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的余值计征房产税。   三、对于房改后企业出售职工住宅产权但不作会计处理的,按原规定计征房产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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