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8]46号颁布时间:1998-03-18

     1998年3月18日 冀地税函[1998]4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 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即财税字[1998]1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 建设费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21日 财税字[199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 [1997]9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 1997年7月7日发布施行。依照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娱乐业、 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据此,具有上述纳税 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当依照办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