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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8]209号颁布时间:1998-10-12

     1998年10月12日 冀地税函[1998]20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廊坊市、 承德市的地税机关要按照文件精神,做好征收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批复      1998年9月16日 国税函[1998]546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发[1998]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省廊坊市香河东华纸制品有限公司为中方个人共同投资与日方组建的中外 合资企业。该公司协议规定,投资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根 据有关规定,实现的利润作必要留存后应进行分配,而该公司自1994年开业以来 一直未在帐面进行利润分配,却将税后利润用于兴建厂房、个人宿舍、购买汽车和其 他消费。根据以上情况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现原则,应认定该公司的税后利润已在 中方投资者之间进行了分配,中方个人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分得的部分,须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 人所提税,税款由廊坊市香河东华纸制品有限公司代扣代缴。请你局通知主管税务机 关督促代扣代缴义务人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 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 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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