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8]158号颁布时间:1998-07-28
1998年7月28日 冀地税函[1998]15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
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即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1998年5月15日 国税函[1998]88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信用社在转制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
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渝地税发[1998]8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城市信用杜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
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
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
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
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
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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