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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1]123号颁布时间:2001-06-07

     2001年6月7日 冀地税函[2001]12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1]2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 批程序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管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 合同,到省级科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2001年3月23日 国税函[2001]22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 示》(陕地税函[200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后《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 063号)中有关"技术合同必须经认定登记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是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下简 称《通知》)中相关规定所作的重申和强调。因此,有关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在营业税 的具体审批程序仍应按《通知》中的批关排定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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