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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从200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屠宰税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1]43号颁布时间:2001-04-27

     2001年4月27日 冀地税发[2001]4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新的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我省农村税费改 革工作今年仍在去年已经开始试点的14个县(市)进行,暂不在全省推开。为此, 需对屠宰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废止《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征收屠宰税的通知》(冀 地税传[2001]1号)。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全省除14个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外,其他各市、 县继续征收屠宰税。 三、具体征收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各级地税和财政部门要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引发新的矛盾。 附件:2000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14个县(市)名单 冀州市、遵化市、正定县、定兴县、广平县、东光县、大厂回族自治县、昌黎 县、沙河市、内邱县、柏乡县、巨鹿县、临西县、威县。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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