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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省治金研究院等九个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科政字[2001]1号颁布时间:2001-01-10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室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 税务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关 于省治金研究院等九个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1年1月10日 冀科政字[2001]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科研院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省冶金研究院等九个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 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省冶金研究院等九个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 见》,现就非省财政供养的省冶金研究院等九个科研院所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 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和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技术创新大会 精神,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科技资源、引导科技活动方面的基础作用,通过改革 转制,加快科研院所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科研院所成为市场竞争和社会服务 的主体,在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中发挥应有的先导作用。 二、实施办法 (一)科研院所按照实现企业化经营的要求,从自身实际出发,自主选择改革的方 式,包括整体进入企业、整体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整体转制为技术服务或中介机构、 相互重组为企业等,有条件的院所可实行股份制改造,实现由事业法人向企业法人的 根本性转变。 (二)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或技术服务、中介机构以及进入企业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 研院所,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做好科研机构改制过程中清产核 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9]10号)的要求,依法进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和产权登 记。其现有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 为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转制的企业要落实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由其主管部门 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按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科研机构转 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冀财清[2000]6号)执行。 (三)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或技术服务、中介机构以及进入企业并实行独立 核算的,应凭国家或省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企业 注册登记,并到编制管理部门办理原事业法人注销登记。原科研机构名称符合企业名 称管理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名称注册登记,也可另起有利于企业发展、符合有关管理规 定的新名称。 (四)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或技术服务、中介机构以及进入企业的,应按国 家和我省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从转制之日起30 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 (五)科研院所整体进入企业的,可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中心、子公司或其他分支 机构。进入国有独资企业的,可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也可将资产划转;进入其他 企业的,经评估后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投资。 (六)科研院所转制过程中,原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机 构,要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并经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审核认定 后,继续承担相关业务,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财政部门对其设备更新等给予 必要的支持。 (七)对确无研究开发能力、没有存在必要的院所,由省科技、编制部门做撤销处 理。 三、政策措施 (一)转制的科研院所,享受国家和省关于科研机构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 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和关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 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政策,以及科研单位自用科研仪器、设备的进口关税政策。科 研机构进入企业仍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有上述同等免税政策。 (二)科研院所转制后,省政府将通过科技项目招标等形式,继续对其科研活动给 予支持。转制科研院所参加国家、省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申请、竞标,享有与其他科研 机构同等的权利。已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 (三)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后,实行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分配制度、退休审 批制度、财务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可自主设岗,自主聘任,自主管理,自我约 束。 (四)科研院所转制后,享受国家和省支持科技型企业的有关政策。符合条件的, 经申请批准后,享有自营进出口权。 (五)转制后的科研院所,实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 度和企业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纳入社会统筹,实行属地化管理。其中主 管部门属于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科研院所,直接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 实行省级管理。 纳入转制的科研院所,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职工离退休的审批工作转由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单位和个人按省政府 冀政[1998]1号等文件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在职职工2000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由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按全省上年度企业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 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标准支付养老金。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不论是否有事业费,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在单位转制后均 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标准支付养老金。转制单 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 金中支付。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 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5年过渡期内 正常退休的,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原事业单 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其差额(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 决,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 待遇差的90%;200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3年1月1日后退休的, 发给待遇差的50%;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5年1月1日后 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待遇差补 贴标准的核定和计发办法,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2000]68号文件执行。 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省政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转制前已经参加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转制科研院所,继续执行省政府 冀政[1998]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原来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金支 付办法不再改变;转制前已经参加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科研院所,从2001年1 月1日起,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过渡期内退休 的人员享受加发待遇差补贴的政策。 各转制院所,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转制前已经 参加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企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原有的医疗保障 体系不再变更,如有关部门另有新的规定,按新办法执行。 企业及其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并保证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退休后应有的生活 待遇。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科研院所原上级主管单位给予院所的正常经费要继续保留,主要用于解决科研院 所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四、组织实施 (一)本批次转制的科研院所改革,由科研院所的主管单位(部门)组织实施。科研 院所的主管单位,要把所属科研院所的改革,纳入工作日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 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指定专门 办事机构和人员,精心组织,认真指导好所属科研院所改革方案的制定,做好相应的 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省科技厅、编办、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政府职能部门,要 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院所改革方案的协调和审核工作,监督改革相关政策的执行, 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共同推进改革的进展。 (三)各科研院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和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认 真研究制定好本单位改革的实施方案,积极、认真地开展相关的改革工作,确保如期 完成转制任务。 (四)科研院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顾全大 局,尽职尽责地对科研院所的改革给予大力支持。各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科研院 所,要相互配合,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2000]68号文件规定,做好社会保 险登记和养老保险业务的衔接工作。 五、改革实施的进度安排 1、2001年1月份启动并开展工作。 2、2001年2月28日前,各科研院所主管单位将所属科研院所转制方案报省科技厅 审批备案。其中,国家部委、省政府主管部门已批准院所整体转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 企业的,不再重新审批,由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将批准文件复印件报省科技厅、省编 办备案。 3、2001年4月底各科研院所完成清产核资工作。 4、从2001年1月1日起,纳入本次转制的科研院所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 5、各转制科研院所的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最迟于2001年6月底完成。 附:转制科研院所名单 1、河北省冶金研究院 2、河北省电信设计研究院(原河北省邮电科学研究所) 3、河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 4、河北省印刷技术研究所 5、河北省服装研究所 6、河北省食用菌研究所 7、河北省食品研究所 8、河北省煤炭研究所 9、河北省电力试验研究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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