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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务系统财务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9]256号颁布时间:1999-12-14

     1999年12月14日 冀地税函[1999]25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系统财务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附:河北省地方税务系统财务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全省地税系统财务银行帐户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做好经费管理工作, 根据《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 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要求, 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和实施财务独立核算的事业 单位,凡地税系统内开设财务银行帐户事宜,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的规定。   第二条:开设帐户的条件。申请开设银行帐户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是经各级 人事部门正式下达行政、事业编制的经费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   第三条:帐户设置   (一)省局设置以下帐户:   计会处—系统经费帐户1个;   行政处—机关经费帐户1个;   《河北税务》杂志社—财务收支独立核算帐户1个;   机关工会—核算机关工会经费收支帐户1个;   机关食堂—核算机关食堂财务收支帐户1个;   直属征收局计会科—核算直属征收局财务收支帐户1个;   基建办(临时)—核算基建财务收支帐户1个(筹建处,尚未完工的基建项目)。   (二)市局设置以下帐户:   计会科(处)—系统经费帐户1个;   行政科(处)—机关经费帐户1个;   机关工会—核算机关工会经费收支帐户1个;   机关食堂—核算机关食堂财务收支帐户1个;   发票所—目前已经设立发票所的市局,可设置发票核算帐户1个;   基建办(临时)—核算基建财务收支帐户1个(筹建处,尚未完工的基建项目)。   (三)县级局设置以下帐户:   计会股(科)—机关经费帐户1个。   基建办(临时)—核算基建财务收支帐户1个(筹建处,尚未完工的基建项目)。   机关食堂—凡是办了机关食堂的,可以开设机关食堂财务收支帐户1个:   第四条:开户程序。各级地税机关符合本办法开户条件,需要开设帐户的,必须 按以下要求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一)符合开户条件的单位开设银行帐户,首先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 级计会、监察部门审查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批准并出具《办公会议纪要》 或单位正式批准文件。超出上述开户条件范围的,需要开户的单位,要报上一级计 会部门批准。   (二)由同级计会部门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开设银行存款帐户申请表》,签署 意见并加盖计会部门财务专用章、主管部门公章。   (三)财政部门审批。申请开户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预 算的部门审批。   (四)办理开户手续、预定银行帐号。申请开户的单位,到商业(政策性)银行 办理开户手续。银行发给申请开户单位《印鉴卡》,预定银行帐号。   (五)人民银行颁发《开户许可证》。申请开户的单位向属地人民银行申请《开 户许可证》。   (六)启用银行帐户。申请开户的单位持《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帐 户申报表》、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加盖财务章、单位(财务)负责人或 经办人印章的《印鉴卡》,到商业银行启用银行帐户。   申请开户的单位启用银行帐户后,将加盖印章的《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开设银行 存款帐户申请表》、《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银行帐号印鉴卡(复印件)各1份, 分别送计会部门、同级财政预算部门备案。单位启用银行帐户后,还需向同级财政预 算部门发一份正式公函,财政预算部门据此向该帐户办理拨款。   第一条:帐户名称变更、合并、撤销与迁移。各级地税机关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变 更帐户名称,或帐户合并、帐户撤销、帐户迁移的,须按以下要求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一)帐户名称变更。应交验开户单位的正式申请函件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 更单位名称正式文件,经同级财政预算部门审查核实、管辖人民银行调查属实后,更 改帐户名称。   经批准更改帐户名称的单位,按规定到管辖人民银行重新换发《开户许可证》, 并报计会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帐户的合并、撤销。各单位需要合并、撤销银行帐户的,须同开户银行核 对存款帐户余额,经核对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办理销户手续,同时向开户银行交 回尚未使用的各种空白支票、凭证。单位经合并、撤销的银行帐户,须报同级财政部 门、计会部门备案。   (三)帐户的迁移。各单位需要迁移银行帐户,不论同城或异地,一律先办理销 户手续,然后再按新开立帐户处理。   第六条:帐户的使用。各单位开立的银行帐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财经法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 财经制度、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银行、财政、审计、 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帐户、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等有关资料。   (二)不准出租、出借帐户。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单位业务范围内 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三)不准弄虚作假。各种收支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 立名目,套取现金,严禁利用帐户搞非法活动。   (四)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在银行的帐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 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五)不准办理储蓄存款。各单位不得在银行和非金融机构以储蓄(存折)形式 办理存款,不得办理通知存款、定期存单。   第七条:帐户的管理   (一)经费由计会或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属于本系统的正常经费和税务业务费的 拨付、资金的收支、财政专款的收支、其他收支、往来款项、其它资金,统一由计会 处(科)负责核算。   属于本单位正常经费的资金收支,往来款项,统一由行政处(科)和县级局计会 科(股)负责核算。   (二)会计基础工作要规范。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使用会计 科目。设置会计帐簿,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核算,认真执行规定的记账方法和规则, 按期向财政部门、计会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第八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试行。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 本办法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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