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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会计电算化有关规定的通知

冀地税函[1999]194号颁布时间:1999-09-22

     1999年9月22日 冀地税函[1999]19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会 [1999]21号)和《关于会计电算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会[1999]37号)转发给你 们,结果地税系统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收会计实行电算化是减轻会计人员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规范会计核 算的有效途径,也是会计工作的发展方向,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周密安排,切实搞好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   二、全省地税系统税收会计电算化核算软件,由省局统一编制,统一办理软件的 评审工作,评审合格后下发各地使用。未经省局同意,各地不得编制和使用其他核算 软件,以保证核算软件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兼容性,促进全省地税系统的网络化发展。   三、为了保证税收会计微机核算与手工核算结果的一致性,省、市直属征收局、 稽查局必须使用"双重业务单位"会计核算应用软件;县(市)局必须使用“入库单位 ”会计核算应用软件;县(市)局以下核算单位必须使用“上解单位”会计核算应用 软件;市辖区局凡设立税务所单独核算的区局使用“入库单位”会计核算应用软件, 税务所使用“上解单位”会计核算应用软件,不设立税务所的区局或设所较小且不单 独核算的,区局使用“双重业务单位”会计核算应用软件。   四、全省地税系统税收会计电算工作,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分步实施。省直属 征收局和11个市的直属局今年根据核算软件的使用情况,逐步采用微机核算;市辖区 和所有的县级市2000年逐步采用微机核算;其他单位随着税收会计核算软件应用范围 的不断扩大,有计划、有步骤的过渡到微机核算方式。   五、税务经费会计核算,由省局选择软件并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六、为了保证核算的准确、安全和资料的完整,各核算的单位在应用微机核算的 3~6个月内,要采取手工核算和计算机核算并行方法。达到计算机核算与手工核算的 内容和结果一致的要求后,再实行完全的计算机核算。县(市、区)局和市直属分局 需要计算机完全代替手工核算(甩帐)的,须报经市局批准后实施。   七、税收会计人员所需的《会计证》和《会计电算化证》等其他证件,到当地财 政部门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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