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矿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7]123号颁布时间:1997-08-04
1997年8月4日 冀地税函[1997]123号
承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售矿口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承地税函发[1997]115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为销售不
动产的征税范围。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烟囱、窑炉、堤坝、井等。你市一些煤、铁矿
等矿主,将原来自己经营的矿口有偿转让,其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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