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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赞皇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供车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

冀地税函[199]47号颁布时间:1999-03-02

     1999年3月2日 冀地税函[199]47号 国家税务总局:   赞皇县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于1996年1月成立,经济性质为集体。经营范围:汽车 运输、汽车配件、汽车出租汽车修配服务。   该公司成立后,即与河北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签订运输车辆购销协议,以分期 付款方式在九个月内向河北省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付清全部车款。   该公司提取车辆后将车辆以公司名义办理行业牌照及营运手续;与用车户签订 《车辆运营承包合同》,用户在缴纳定金后,即可从事运输业务,并按合同规定定期 交纳承包费。各种税费由运输公司统一办理缴纳。同时承包合同对车辆产权作了规定, 在用户未缴齐全部承包费之前的承包期内运输公司拥有车辆所有权、管理权,不准转 租。全部承包费缴清后合同中止,车辆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即归属用户。如用户 自愿继续以车辆挂靠公司运营,可与公司另行签定协议。   我们认为,该企业的经营行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 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8号)规定的供车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 业税。   妥否,请批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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