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监察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9]34号颁布时间:1999-04-21

     1999年4月21日 冀地税发[1999]34号 各市地税局、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个人所得税是当今地方税收的一个重要税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调 节公民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 济意义。但目前我省的部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认识和 重视程序不够,不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有的单位不扣或少扣税款,在 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切实做好我省党政机关、事业 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树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推进全 省代扣代缴工作的开展,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规范代扣代缴行为。各单位要切实重视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工作,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办税人员要加强与当地主 管地税机关的联系配合,及时解决疑难问题,规范代扣代缴行为,切实发挥好代扣代 缴制度的源泉控管作用。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税法.主动申报收入和纳税,做自觉遵法守法的模 范。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自觉纳税意识,带头守法,依法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 检查监督,以实际行动维护税法的尊严,做依法纳税的模范。   三、税务机关要普遍建立代扣代缴制度,依法明确各代扣代缴单位的权利、义务 和法律责任,完善代扣代缴的各项手续,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代扣代缴政策 的宣传、培训。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扣代缴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堵塞管理上的漏洞。   四、凡不依法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造成税款流失的, 一经查实,除按税法规定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外,还要对这些单位的领导和办税 人员进行处理,并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 知》(冀政[1997]76号)精神,取消这些单位的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购 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级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要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 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 精神,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倡导遵纪守法、 廉洁从政。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是否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做为考核任用干部的一 个条件;监察部门要监督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积极协助地 税机关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