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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9]111号颁布时间:1999-10-25

     1999年10月25日 冀地税发[1999]11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严格实行一税一票,不得拒开完税凭证,不得“白条” 征税或开具纳税主体不明的“群票”,不得搭车收费。严禁按人头、地亩和牲畜存栏 头数进行摊派。   二、在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的,不得把应由收购方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户缴纳, 更不得对未收购的应税牲畜预征屠宰税。有关征管办法与总局文件精神相抵触的, 一律按总局规定执行。   三、加强对协护税组织的管理,明确其权力、范围、责任和义务,避免因其工作 方法简单导致与纳税人、饲养户之间矛盾的激化。   四、关于对专业养猪户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由省局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后, 再行下文明确。   五、各市局要在11月底前对所属县(市、区)局进行一次屠宰税政策检查,发 现问题立即整改并上报省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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