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6日 津国税退[2004]4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
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各口、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国税
发[2004]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外经贸部门、国税机关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所属企业出口退(免)
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企业出口与申报退(免)税行为,并督促其加快出口退
(免)税申报工作,以切实协助国税机关落实好“新帐不欠”的原则。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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