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部分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退[2003]第6号颁布时间:2003-03-12
2003年3月12日 津国税退[2003]第6号
各单位已于2003年1月份完成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报
送任务,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全面清算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在各单位
尚未全面完成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没有最终审核确认并批准
企业单证不齐(含信息不齐,下同)备案部分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下,为支持我
市出口企业出口创汇,同时也为我市税收收入提供可靠和准确的收入来源,确保我市
税收收入稳步增长,按期完成。经市局研究,决定暂以2002年度出口企业初步清
算统计的备案数据为依据,分两批接受出口企业备案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2002年度各出口企业初步清算统计的单证不齐备案出口货物退(免)
税为依据,凡出口企业已备案的出口货物,在部分货物单证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于
2003年3月底前汇总进行第1次申报,申报的退税所属期统一定为200301。
出口企业全面完成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按规定向主管国
税机关报送整套清算报表和报告,并经国税机关审核确认清算结果后,须依据最终清
算备案结果,扣除第1次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额后,收齐其余出口货物退(免)
税单证于2002年6月底前汇总进行第2次申报,同时申报所属期定为
200302。
凡出口企业经过全面清算后的备案结果与初步清算备案结果相同,或有部分调整,
但在第1次申报备案部分退(免)税时,已将最终清算备案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全
部申报完毕的,不需要进行第2次申报。
二、申报注意事项
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中,已备案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的两次
申报全部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生产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仍须按规定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
明”,用来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以便进一步计算出口货物免、抵、
退税额。若生产企业用国产料件替代进口料件加工产品出口的,由于国产料件不在进
料加工贸易手册中反映,因此,可以根据确认属实的《进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内容
和实际进口货物报关单反映的进口料件情况,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而不
应将国产料件混同进口料件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二)备案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行电子化申报时,部分项目输入情况如下:
1.所属期:第1次申报时,所属期输入200301;第 2次申报时,所属
期输入200302。
2.出口销售额:输入单证齐全并准备申报免、抵、退税的备案出口货物销售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
3.内销销售额:本项目输入“0”。
4.内销销项税额:本项目输入“0”。
5.进项税额:本项目输入“0”。
6.上期结转进项税额:在生产企业申报程序中若该项目有税额,则统一将该项
目改为“0”(2002年未抵、退完的进项税额结转2003年、即申报程序中
“上期结转进项税额”项目反应的税额后,须与2003年新购进进项税额一并参与
2003年当年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故备案部分不能重复计算。生产企业
申报2003年1月份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须在对应的“上期结转进项税额”项
目中录入该税额。)
7.当期应纳税额为正数时,一律按规定予以征税。
若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则表明当期不予免、抵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不予免、抵
税额,即有未抵减的当期不予免、抵税额抵减额。此时,由于计算机申报程序方面的
原因,计算机自动计算出应退税额,该应退税额不得办理退税。同时,必须立即向进
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反映情况。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调整申报程序,添加项目后,将
新程序下发给该企业。企业须将原申报程序中存在的已向退税机关正式申报的数据,
导入新程序中,重新按规定申报备案部分货物的免、抵、退税。
8.生产企业如遇有“上期结转不予免、抵税额抵减额”(指2002年未抵减
完而结转到备案当期,需继续在当期不予免、抵税额中进行抵减的税额),或遇有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指2002年未抵减完而结转到备案当期,需
继续在当期免、抵、退税额中进行抵减的税额)时,也必须立即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
局反映,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调整计算机申报程序,添加项目后,将新程序下发给
该企业。企业须将原申报程序中存在的已向退税机关正式申报的数据,导入新程序中,
重新按规定申报备案部分货物的免、抵、退税。
9.其他项目按备案出口货物实际情况和程序规定输入。
三、审核要求
(一)各征、退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总局和市局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
理规定,审核企业报送的备案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凡在2003年3月末未按规
定备案的出口货物应一律按规定予以征税,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备案,更不能超出最
终备案出口货物范围、退(免)税额和申报期限申报免、抵、退税。
(二)各征税机关在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一般规定审核企业申报备案部分
的免、抵、退税额时,须特别注意审核企业“上期结转不予免、抵税额抵减额”、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出口销售额”、“内销销售额”、“内销销
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结转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免、抵、退税
额”等项目。
(三)退税机关仍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电子化审核程序,审核企业报送的备
案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并严格按规定核查纸介质退(免)税凭证及其电子信息,
对由于将“上期结转进项税额”输入“0”而出现的计算机假“报错”问题,可以忽
略,并直接跳过。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