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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部分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退[2003]第6号颁布时间:2003-03-12

     2003年3月12日 津国税退[2003]第6号    各单位已于2003年1月份完成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报 送任务,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全面清算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在各单位 尚未全面完成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没有最终审核确认并批准 企业单证不齐(含信息不齐,下同)备案部分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下,为支持我 市出口企业出口创汇,同时也为我市税收收入提供可靠和准确的收入来源,确保我市 税收收入稳步增长,按期完成。经市局研究,决定暂以2002年度出口企业初步清 算统计的备案数据为依据,分两批接受出口企业备案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2002年度各出口企业初步清算统计的单证不齐备案出口货物退(免) 税为依据,凡出口企业已备案的出口货物,在部分货物单证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于 2003年3月底前汇总进行第1次申报,申报的退税所属期统一定为200301。    出口企业全面完成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按规定向主管国 税机关报送整套清算报表和报告,并经国税机关审核确认清算结果后,须依据最终清 算备案结果,扣除第1次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额后,收齐其余出口货物退(免) 税单证于2002年6月底前汇总进行第2次申报,同时申报所属期定为 200302。    凡出口企业经过全面清算后的备案结果与初步清算备案结果相同,或有部分调整, 但在第1次申报备案部分退(免)税时,已将最终清算备案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全 部申报完毕的,不需要进行第2次申报。    二、申报注意事项    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中,已备案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的两次 申报全部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生产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仍须按规定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 明”,用来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以便进一步计算出口货物免、抵、 退税额。若生产企业用国产料件替代进口料件加工产品出口的,由于国产料件不在进 料加工贸易手册中反映,因此,可以根据确认属实的《进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内容 和实际进口货物报关单反映的进口料件情况,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而不 应将国产料件混同进口料件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二)备案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行电子化申报时,部分项目输入情况如下:    1.所属期:第1次申报时,所属期输入200301;第 2次申报时,所属 期输入200302。    2.出口销售额:输入单证齐全并准备申报免、抵、退税的备案出口货物销售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    3.内销销售额:本项目输入“0”。    4.内销销项税额:本项目输入“0”。    5.进项税额:本项目输入“0”。    6.上期结转进项税额:在生产企业申报程序中若该项目有税额,则统一将该项 目改为“0”(2002年未抵、退完的进项税额结转2003年、即申报程序中 “上期结转进项税额”项目反应的税额后,须与2003年新购进进项税额一并参与 2003年当年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故备案部分不能重复计算。生产企业 申报2003年1月份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须在对应的“上期结转进项税额”项 目中录入该税额。)    7.当期应纳税额为正数时,一律按规定予以征税。    若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则表明当期不予免、抵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不予免、抵 税额,即有未抵减的当期不予免、抵税额抵减额。此时,由于计算机申报程序方面的 原因,计算机自动计算出应退税额,该应退税额不得办理退税。同时,必须立即向进 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反映情况。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调整申报程序,添加项目后,将 新程序下发给该企业。企业须将原申报程序中存在的已向退税机关正式申报的数据, 导入新程序中,重新按规定申报备案部分货物的免、抵、退税。    8.生产企业如遇有“上期结转不予免、抵税额抵减额”(指2002年未抵减 完而结转到备案当期,需继续在当期不予免、抵税额中进行抵减的税额),或遇有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指2002年未抵减完而结转到备案当期,需 继续在当期免、抵、退税额中进行抵减的税额)时,也必须立即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 局反映,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调整计算机申报程序,添加项目后,将新程序下发给 该企业。企业须将原申报程序中存在的已向退税机关正式申报的数据,导入新程序中, 重新按规定申报备案部分货物的免、抵、退税。    9.其他项目按备案出口货物实际情况和程序规定输入。    三、审核要求    (一)各征、退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总局和市局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 理规定,审核企业报送的备案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凡在2003年3月末未按规 定备案的出口货物应一律按规定予以征税,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备案,更不能超出最 终备案出口货物范围、退(免)税额和申报期限申报免、抵、退税。    (二)各征税机关在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一般规定审核企业申报备案部分 的免、抵、退税额时,须特别注意审核企业“上期结转不予免、抵税额抵减额”、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出口销售额”、“内销销售额”、“内销销 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结转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免、抵、退税 额”等项目。    (三)退税机关仍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电子化审核程序,审核企业报送的备 案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并严格按规定核查纸介质退(免)税凭证及其电子信息, 对由于将“上期结转进项税额”输入“0”而出现的计算机假“报错”问题,可以忽 略,并直接跳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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