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0]62号颁布时间:2000-12-27
2000年12月27日 津国税流[2000]6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
分局,稽查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
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