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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地来津施工、监理企业税收管理的公告

颁布时间:2001-02-26

       2001年2月26日   为加强税收源泉控制,对外地来津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 以下简称外施企业、外监企业)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施企业在津取得的建筑、安装及其它工程收入和外监企业取得的工程监理 收入,应缴纳的税款,自2001年3月1日起,统一由天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 代征。(天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电话: 23673295、23673297)    二、对持有当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 理证明》的外施企业和外监企业,就其结算的建筑工程收入、工程监理收入,分别按 建筑业3%或服务业5%税率代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税、费,企业所得税均回原地缴 纳;对持有当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但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 理证明》的外施企业和外监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就其结算的建筑工程收入、 工程监理收入,分别按7%或9%的综合负担率代征税款。   三、外施企业、外监企业在取得工程收入和监理收入时,必须到市外地施工队伍 管理站开具《天津市外地进津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专用发票》,同时缴纳税款。 《天津市外地进津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专用发票》为外施企业和外监企业与我市建 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结算工程收入和监理收入(包括分期结算的收入)的唯一合法 凭证。    四、外施企业、外监企业和我市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凡未按照本公告规定, 使用专用发票和缴纳税款的,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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