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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1]13号颁布时间:2001-01-08

     2001年1月8日 津国税所[2001]1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4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 定资产标准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购置支出可以分两年平均在税前扣除。 二、电信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如由省级电信公司、分公司统一提取分配使用,需 报市局审核批准,并由市局确定税前扣除的具体操作办法。 三、对电信企业的用户拖欠月租费、通话费无法收回,企业申请做为坏账损失处 理的审核确认手续,按市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税所[1998]48号)执行。 四、电信企业收取的用户预存款,按当期实现的通话确认应税收入。 五、从2000年度起,电信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的使用,按市局《关于启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表〉的通知》(津国税所[2000]128号)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47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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