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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0]49号颁布时间:2000-10-30

     2000年10月30日 津国税流[2000]4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 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 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 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软件的范围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73号(市 局以津国税流〔1999〕51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16 8号(市局以津国税流〔2000〕16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 0〕133号(市局以津国税流〔2000〕47号文转发)文件执行。   二、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集成电 路(含单晶硅片),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应按照计算 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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