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津国税外[2000]78号颁布时间:2000-10-09
2000年10月9日 津国税外[2000]78号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0〕7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前年度发生而未摊销完的房屋装修费,也按上述规
定进行税务处理。市局津国税外〔1999〕29号文件第二条房屋装修费按10年
摊销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