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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税征[2000]40号颁布时间:2000-06-16

     2000年6月16日 津国税征[2000]40号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此《办法》的规定和 要求,于2000年8月15日前开展以前年度非正常户清理认定工作,并将清理认 定工作总结和《非正常户清理认定统计表》于8月31日前报送市局征管处。 附: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国税系统税源户管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 务总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本)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非正常户认定范围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二、非正常户认定工作程序   (一)每月征期结束后5日内,征收所对属于非正常户认定范围的纳税人,填列名 单,分别移交征管科、稽查部门。   (二)征管科按名单调整微机中营业状态,由“开业”转为“待认定非正常户”状 态;稽查部门在接到名单后每月25日前派员进行实地检查,对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 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月末前填写《失踪纳税人通知书》移交征管科。   (三)征管科收到稽查部门转来的《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后,进行如下处理:   1、在新闻媒体或税务部门对外窗口发布公告。 2、对公告限期内到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征收所处罚后,将处理 结果移送征管科,由征管科调整其微机营业状态,由“待认定非正常”转为“开业”。   3、对公告限期期满仍未改正的,由征管科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注明 公告文号及时间,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转管理所和征收所。   4、管理所和征收所分别将失踪纳税人的发票流失情况和未纳税情况,填登在 《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上,并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注明承办情况返回征管科。   5、征管科对《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认定为非正常 户。   6、征管科按《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 调整其微机营业状态,由“待认定非正 常”转为“非正常户”;登记“非正常户管理台帐”。 三、非正常户认定解除   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的由征收所予以处罚;对税务 机关追查到案的,由税务稽查部门予以处罚,征收所和稽查部门分别将处理结果报征 管科,由征管科调整微机中营业状态,由“非正常户”转为“开业”,并通知征收、 管理所按正常户管理。   四、非正常户注销   (一)对非正常户认定期满一年后,仍未找到的纳税人,征管科填制《注销税务登 记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注销其税务登记,调整微机中营业状态,由“非正常 户”转为“内部注销”,保留该户注销前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的有关资料。   (二)对被注销税务登记的非正常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 由稽查部门予以清税处罚后,由管理所重新对其办理税务登记。   五、对非正常户处罚的政策依据   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六、档案管理   (一)档案资料归档内容:   1、公告资料;   2、《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   3、《失踪纳税人通知书》;   4、《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档案资料管理方式:非正常户档案资料实行单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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