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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国税系统管理的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封二内容的通知

津国税征[2000]18号颁布时间:2000-04-14

     2000年4月14日 津国税征[2000]18号 天津市金税印刷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票违章处罚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国税征〔1994〕22号)的有关 规定,现对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封二内容修改如下: 一、不执行发票填开使用规定,包括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的,最低罚款10 0元。 二、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最低罚款1000 元。 三、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最低罚款3000元。 四、丢失发票的,最低罚款400元,丢失发票三日内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从 重处罚。 五、撕毁、倒卖,未经批准销毁发票的以及在填开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最低罚款 5000元。 六、有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七、以上处罚标准如有变动,按照税务机关文件规定执行。 请你厂接通知后,立即排版印制样张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审核。从200 0年5月1日起,新印制的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一律起用新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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