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0]101号颁布时间:2000-10-16
2000年10月16日 津国税所[2000]101号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各区、
县信用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我市情况,农村信用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确定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国税局、市农信联社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