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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4]3号颁布时间:1994-08-26

      1994年8月26日 津国税一[1994]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4〕156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实行新税制以后,“八小企业” 和“30种产品”不得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相应废止,对此应当按 照新税制的有关规定办理。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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