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8]34号颁布时间:1998-04-07
1998年4月7日 津国税一[1998]3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 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8]32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
政策问题,市局已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
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一[1998]19号)文中做了具体规定,现
就其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连续六个月以上无纳税申报或无经营
收入的福利企业及时进行清理,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关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生产型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
1997年已按规定报市局审批的福利企业生产型分支机构,1998年需重新
上报市局审批。负责征收的国税机关接到市局下达的《天津市福利企业生产型分支机
构审查备案通知书》后,方可办理先征后退增值税的审批手续。
同时,由负责征收的国税机关写出工作签报,签报需注明总机构的主办单位、总
机构与分支机构的核算形式、分支机构的设立时间与投资情况,职工总数及总机构与
分支机构安置“四残”人员情况,注明是否属于转办或挂靠企业,其安置的“四残”
人员是否存在只挂名领工资,不参加生产劳动的现象。
三、关于对校办企业的清理检查
各单位要对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凡不符合政策规定标准的,一律不
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清理的内容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校办企业范围。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是否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经营收入为学校所有。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
(2)学校在原有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营举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二)税收政策检查
1、对学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征收消费税的产品,是否按规定征收了消费税、增值
税;对用于本校教学、科研的产品是否退还了已缴纳的增值税。
2、对商业批发、零售的校办企业是否按规定征收了增值税。
3、对校办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和出口产品是否按规定征收了增值税。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是否按规定计算分摊了进项税额。
5、学校办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交纳了增值税,有无违反先征后退增值
税的规定,不入库擅自免征的情况。
6、对校办企业购进货物未能取得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况下,是如何处理的。
7、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
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是否填写齐全,与购货
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是否相符。
8、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校办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按6%的征收率退还已征的
税款。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对校办企业的全面清理检查工作,填写《校办企业清理检查情
况统计表》(表样附后),并将清理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写成书面材料,于
5月底以前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