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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货退回及折让、折扣业务开立发票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4]40号颁布时间:1994-12-19

     1994年12月19日 津国税征[1994]40号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最近,我局发现一些单位对销货退回及折让、折扣业务开立发票不尽一致:有的 企业已入帐货物发生销货退回没有取得购货方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有 的折扣业务在同一张发票上同时出现“兰码”和“红码”,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和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买方在未付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 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按“作废”发票办理。     二、购买方在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 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凡未取得《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 证明单》而开立红字发票的,一律不准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三、销售方发生商品折扣业务应在发票上填写实际销售额、实际单价和实际税额, 将折扣的数额及原价填写在备注栏内(没有备注栏的在发票最后一行用括号注明原价 及折扣数额)。填写时一律用蓝色复写纸一次性复写,不得用红蓝两种颜色填在一张 发票上,也不得用两张发票来反映一笔业务。   四、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按违反发票使用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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