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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若干增值税规定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8]3号颁布时间:1998-01-25

     1998年1月25日 津国税一[1998]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对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行执法检查后,提出与现行税收政策 执行不一致的一些规定应予纠正。对此,市局经过反复研究,逐条分析了问题产生的 背景和原因。为统一税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市局决定,下列规定从199 8年1月1日起即行废止。   一、原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财税一[1994]15号)中“对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作为 原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工业企业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原天津市税务局税政一处1994年5月27日《关于原有福利企业安置的 弱智人员可暂列入“四残”人员计算比例的通知》的电话记录。   三、原天津市税务局税政一处1994年4月20日电话记录“对天津市自来水 公司暂按一般纳税人规定执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其外购的原水,比照 物资回收企业暂按买价的10%做为进项税额扣除,其他进项税额按17%进行抵扣。”   四、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津 国税一[1994]8号)第三条第一款“对持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县以 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 产、经营具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批准文号的兽药,可暂按13%的税 率征收增值税。”   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政策执法检查中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津国税一 [1995]33号)第八条第一款“实行新税制以前,对厂矿举办的原有福利生产 企业,已经按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对待的,可暂不变动。”  六、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津国税一[199 5]34号)第一条“自1994年9月1日起,海关对进口小麦由'即征即退'改为 直接免征,进口小麦不能取得进项扣税凭证。为解决进口小麦进项税抵扣问题,可按 海关免税计税依据依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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