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新办福利生产企业确认标准、权限及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5]14号颁布时间:1995-03-21
1995年3月21日 津国税一[1995]1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福发〔1994〕18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新办
的福利企业确认工作,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落实,进一
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监督,鼓励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自食其力,对新办福利生产企
业的确认标准、权限及程序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新举办福利生产企业的标准
根据《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
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新办福利企业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
从事生产劳动;企业中每个残疾人职工都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六)企业非生产人员,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2%;
(七)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包括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和红十字举办的
符合本条规定标准的福利生产企业);
(八)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的35%以上(含35%),“四残”是指
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新办福利生产企业是指从无到有办起来的企业。对于原有企业改组、转产、拆大
改小或老厂关停一个时期后又重新开业(或移地开业)的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福利
企业。
一个村,只能办一个福利企业。一个乡(镇)原则上也只能办一个福利企业。
二、新办社会福利生产企业确认权限及程序
(一)申报资料
1994年1月1日以后,民政部门、街道、乡镇等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
申办确认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认定书;
2、天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审定书;
3、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职工花名册;
4、残疾人登记卡片;
5、区、县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体检表。
(二)确认权限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福利企业,必须经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
严格审查确认。
(三)确认程序
新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要认真填写天津市福利企业认定书,连同有关资料报送
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查盖章后,报送区、县税务机关核实盖章,
最后报市民政部门和市税务机关确认。
经市民政部门和市税务机关分别确认盖章后,方可发放福利企业证书。
对取得福利企业证书的原有福利企业和新办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
局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
方可按照减免税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