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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

津政发[1994]43号颁布时间:1994-08-17

     1994年8月17日 津政发[1994]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林局、土地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征用占 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辖区内林地的管理,控制征用、占用林地,合理确定征用、 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尽快恢复森林植被保持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批准在我市境内占用、征用林地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 开采矿藏和其他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 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人员安置补助费。 第三条 人工用材林林地补偿费,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 汉沽区、大港区按每亩1500元计征;静海县、蓟县、武清县、宝坻县、宁河县按 每亩1000元计征。 天然林林地(包括天然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补偿费,按人工用材林林地补偿 费标准计征。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包括旅游风景林、自然保护区)的林地,经依法批准占用 的,其林地补偿费按人工用材林林地补偿费标准的4倍计征。 苗圃地、经济林地补偿费,以征用、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征。 第四条 用材林(包括人工林、天然林)的林木补偿费,不论成熟林、未成熟林, 均按每亩4000元计征。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林的林木补偿费,按用材林林木补偿标准的4倍 计征。 经济林的林木补偿费,按每亩6000元计征。 苗圃的林木补偿费,按每亩3000元计征。 第五条 天然林地(含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植被恢复 费,按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计算; 中龄林地、成熟林地、人工用材林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 计算; 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 算。 第六条 被征用、占用林地的人员安置补助费,参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 有关条款办理。 第七条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每 隔2至3年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经过测算适当调整。 第八条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由区、县林业(农林)局收取。收费部门按照规定必须到区、县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 证,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九条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从收取的国有林业单位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中提留30%,另70%归还林地所属单位。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从收取的集体、个人及其他非国有林业单位经营或所有林地 的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中提留20%,另80%退还林主。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留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总额的20%上缴市土地管 理局。 区、县林业(农林)局从收取的国有林业单位、集体、个人及其他非国有林业单 位经营或所有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提留80%,另20%上缴市农林局。 第十条 市、区(县)林业(农林)、土地管理部门收取、提留的林地补偿费、 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纳入本市育林基金,实行同级财政 专户储存,用于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收费部门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不按规定乱收费 的,由物价检查部门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各条款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林局、土地管理局按照各自的 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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