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减收免收证书工本费的紧急通知
地税征[1998]34号颁布时间:1998-07-21
1998年7月21日 地税征[1998]34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
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下简称“六部委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
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以下简称《通知》)
称: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以下简称“三改”)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书每证收
取10元;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免收税务登记证书费。现将我市地税系统对企
业实施“三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减收免收证书工本费的有关问
题紧急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推动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三改”,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是认真贯
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为
此,全市地税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六部委办”《通知》,切实做好“三改”企业、
下岗职工再就业办理税务登记减免工本费工作。
二、享受减免税务登记工本费的范围和减免额度
(一)经天津市调整工业办公室、区县人民政府相应机构文件批复的“三改”企业;
办理税务登记其证书工本费减收后为10元(含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税务登记正副本,
不含正本镜框。)。
(二)持有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职工证明信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
工;办理税务登记免收证书工本费(含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税务登记正副本,不含
正本镜框)。
三、为不增加地税分局税收征管经费负担,其减免的工本费由市局和发行单位解
决。
四、具体操作程序
(一)“三改”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办理税务登记(登记程序不变),
申请减免证书工本费应持有“批复件”、“证明信”原件和复印件。经主管地方税务
机关审核后,在原件背面加盖“地税××分局已办理”戳记,将复印件存档,原件退
还申请人。办理工本费的减免。
(二)各地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减免工本费的“三改”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
下岗职工,要分别登记造册。季度终了后10日内,携带登记表和批复件的复印件或证
明信复印件到市局征管处办理核减工本费手续。为不影响减免证书工本费工作,各分
局暂凭征管处证明信到发行单位预购核减价格后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五、本通知自1998年7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