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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地税征[2000]17号颁布时间:2000-06-13

       2000年6月13日 地税征[2000]17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3]117号)第一条 "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的规定,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现将对我市各类 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分支机构,系指纳税人总机构在其注册经营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依 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非法人营业执照,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单独计算盈亏的机 构。   二、分支机构,由总机构持《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其主 管地方税务分局,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非 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经总机构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审核后,核发《注册税务登 记证》。   三、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视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按市局《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地税征[1999]37号)中有关规 定办理。   四、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为2000年6月20日起至2000年7月31日止。   五、分支机构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后,应在生产经营场所亮证经营。   六、各地方税务分局自2000年8月1日起,对所在地的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对逾期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   七、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地税 征[1999]37号)第二条第二款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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