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征[2000]9号颁布时间:2000-03-21
2000年3月21日 地税征[2000]9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按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要求,现对我市国际海运业、海运船舶代理业的经营用
发票做如下通知,请结合地税征联(2000)1号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
用天津市《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
的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海运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
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船代专用发票")自2000年5月1日纳入我市地方税务局行
业专用发票管理,各地税分局对外发售。
二、根据需要,我市"海运专用发票"增加第五联:抵扣联,印色为绿色。
三、各地税分局发售"专用发票"时,应查验纳税人是否持有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制
发的"专用发票领购卡"。
四、"专用发票"应由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已使用的发票存根及打印作废的发
票应按顺序号码每50份装订一册,妥善保管。
五、"海运专用发票"的工本费为0.70元/份,"船代专用发票"的工本费为0.60元/份。
包装为每箱1000份。
附件: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抵扣联票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