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天津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94国税津进字第008号颁布时间:1994-03-12
1994年3月12日 94国税津进字第008号
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
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具体
情况,特作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出口企业可按规定选用计算公式计算其出口货物的应退(免)税款。一般
情况下,所用公式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
2、(已废止)一般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附送出口货物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和盖有海关验迄章的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同时附送消费税专
用税票。其它退税凭证一律由出口企业装订成册,留存备查。特准退(免)税的企业
办理货物退(免)税时,须按国税发(1994)031号所附《出口货物退(免)
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附送有关凭证。
3、(已废止)实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由代理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其应提供或附送的凭证与自营出口相同。
4、(已废止)《办法》第五条列举的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的十二类货物的具体
范围,应依照经贸部《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统一商品目录与退税率对照表》的规定范围
执行。
5、(已废止)《办法》第六条所述“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系指国税发
(1992)079号文件列举的机械手表(包括机芯)、化妆品、乳胶制品和其它
橡胶制品、黄金首饰、珠宝玉石、水貂皮、鱼翅、鲍鱼、海参、鱼唇、干贝、燕窝等
货物。
6、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如发生退关、退运、国外退货,出口企业须书
面写明出口退回货物的具体情况,以次申报办理“出口产品退运税务证明”,并补交
已退(免)的税款。
7、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生丢失,可向进出口税处提出书面申请,经
审核后,办理“补办出口退税报关单税务证明”,并据此向海关补办《出口货物报关
单》。
8、出口企业按《办法》规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表一)时,
还须在“证明”备注栏注明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的来料加工贸易合同号。
9、出口企业发生加工销售“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
下简称进口料、件)业务时,即应向进出口税处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见附表二),并按月汇总填写“销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减免税金额计算表”(见
附表三),随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一同报进出口税处,计算抵扣进口料、
件已减免的税款。
10、出口企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必须同时附送销售进口料、件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此“申报表”备注栏注明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的进料加工贸易
合同号。
11、出口企业加工销售一九九三年底库存的进口料、件,亦应按《办法》规定
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并在备注栏加注“93库存”字样,报进出口税处审
核签章。凡出口企业一九九三年底库存进口料、件未抵扣完进口环节已减免税款的,
须按原规定在一九九四年三月底前清算抵扣完毕。
出口企业加工销售一九九三年底库存进口料、件,原则上应与销售一九九四年新
进口料、件分开记账,分别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