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9]57号颁布时间:2000-01-31

     2000年1月31日 津国税流[1999]5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9〕26号)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按照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的有关文件规定,中国信达资产管 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主要任务是收购、 管理、处置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 标。其中,信达公司主要收购并经营中国建设银行剥 离的不良资产;华融公司主要收购并经营中国工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长城公司主 要收购并经营中国农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东方公 司主要收购并经营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各单位对以上四家公司及其在我市的直属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在征管中存在的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