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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地税征[1998]72号颁布时间:1998-12-02

       1998年12月2日 地税征[1998]72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事宜的通知》(国税征函 〔1998〕29号)的要求,为确保1998年度税收征管报表质量、及时汇总上报总局,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修改内容。 (一)表一《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和表三《税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年度 报告表》按新表报送。其中,“类别”栏目按企业注册类型(见国税函[1998]605号 附件)填报,本年度报表只填报第2行、3行、5行、13行、14行、25行、30行、31行、 32行。 (二)表一和表三逻辑关系如下: 表一逻辑关系:   横行1=2+3+5+13+14+25+30+31+32   纵栏4=1+2-3   4=6+7+8+9+10+11+12+13+14+15+16+17+18   表三逻辑关系:   横行1=2+3+5+13+14+25+30+31+32   纵栏9<=1+3+5+7   10<=2+4+6+8 (三)表五逻辑关系增加以下内容:   纵栏:7=10+11   7=12+13 (四)表二、表四、表五、表六仍按原报表报送。 二、报送时间   表六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表一至表五于年度终了 后25日内报送市局。 三、征管报表报送要求 (一)1998年度征管报表除继续报送纸介质报表外,同时报送报表软盘;并需附简 要的征管报表编制说明。 (二)编制征管报表必须认真审核,力求作到准确、完整、及时。 (三)报表编制中涉及国、地税两局的数据,各地税分局及税务所应在编制前,与 区县国税局及其税务所核对无误后再行编制。 (四)市局将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评比项目进行考核,以100分为满分,报表每延 迟上报一天扣减2分,逻辑关系每错一项扣减5分,未盖公章扣减3分,纸介质报表每涂 改一处扣减2分。市局适时将评比结果进行通报,分局将成绩列入岗位职责考核指标之 一。 (五)自1999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征管报表表一和表三,原市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地税征[1998]5号)所附发 的原征管报表表一和表三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略)   附件2:征管报表系统(1.03版)使用说明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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