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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并暂停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8]17号颁布时间:1998-06-30

     1998年6月30日 津国税流[1998]1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 分局: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是税制改革的一项配套政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 在我市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期初库存底数不实,核实不清,抵扣进度很不平衡,企业 改制后抵扣工作又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针对这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政策,按照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经研究, 市局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清理,在清理期间,暂停 对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的抵扣。请各单位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找出问题,提 出解决措施,请即布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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