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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退[1996]02号颁布时间:1996-03-15

     1996年3月15日 津国税退[1996]0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 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 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确定问题,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5]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编印的 《出口退税工作手册》中第二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税率表》执行。   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所述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 的货物系指: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 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十二类货物。   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 产货物,仍按照市局《关于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内、外销货物征、退(免)税的补 充规定的通知)(津国税一1994]35号)、《关于由征税机关为自营出口 生产企业开具内销货物进项税额证明的通知》(市局税一电话记录)中的有关规 定执行,并按如下办法计算内、外(出口)销货物的征、退税。   计算出的“本期应抵扣的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规定抵减当期内销货物 的销项税额,并据以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 销项税额-本期应抵扣的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以当期全部进项税额扣减“本期应抵扣的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余额即为 出口货物的迸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本期应抵扣的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自营或委托出口,一律免征本道环节的增值税,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或13%的税率与本通知第一 条所述退税率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折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出口货物不予 退税的税额,从上述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剔除后的余额, 做为出口货物的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按照国税总局国税发[1994]031 号第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抵、退税计算公式 为:   当期不予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             例规定的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不予退税的税额   1、销项金额×退税率>出口货物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销项金额×退税率<出口货物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销项金额×退税率   结转下期退税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  销项金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协作产品、扩散产品等,能够单独设库存帐、应 缴税金帐、销售帐核算进项金额进项税额、销售成本的,可依据其购进增值税专 用发票上列明的进项金额乘以本通知第一条所述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 款。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  对于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包括协作产品、扩 散产品),因其出口量少,可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具体的计 算办法参照财税字[1995]92号第五条规定办理。   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执行上述规定, 须严格按照财税字[1995]9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税区内企业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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