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7]40号颁布时间:1997-12-31

     1997年12月31日 津国税征[1997]4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4号                (正文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