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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9]37号颁布时间:1999-08-31

     1999年8月31日 津国税流[1999]3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 到8%,提高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目前,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对金融保险业减免营业税的问题 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加强对减免税的管理,市局 制定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二、《营业税减免税审批表)(略)    三、《营业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略)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一、减免税管理的范围   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金融保险业的减免税。   二、减免税的申请   凡根据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减免 税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批以后方可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一)申请的内容   纳税入申请减免税时,必须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文字申请,并附有关资料 和数据。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企业经营的基本情况;   2.申请减免税的政策依据;   3.填写《营业税减免税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二)。   (二)申请时间   享受减免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应在每年的1月底以前提出减免税申请。   三、减免税的审批   (一)由主管区县国家税务局征收所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 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上报资料是否齐全;   2.企业申请减免税的政策依据是否正确;   3.《营业税减免税审批表》中有关指标的计算是否准确等。   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审查结果,写出审查报告。报告要说明减免税的 原因及政策依据;减免的期限,减免的税额等。   (二)征收所审查后送税政科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县国税局局长审批。   四、减免税的通知   减免税批准后,应由税政科填开《减免税通知书》,转交征收所,并发给享 受减免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按照《减免税通知书》中的内容(包括批准减免税企 业名称、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的期限等等)执行。   五、减免税的管理   (一)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 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接受 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 件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动恢复缴税。如税收政策发生变动,需要 恢复征税时,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企业,开具《恢复征税通知书》。企业应按照 通知书中的有关内容(包括恢复征税企业名称、恢复征税的项目名称、规定税率、 恢复征税日期等等),自变动之日起恢复缴税。   (三)纳税人如果违反减免税规定,弄虚作假,有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应停 止其享受减免税资格,对其恢复征税,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将减免税管理做为本单位征管工作的一项重 要内容,认真抓好。   六、减免税的统计报告   各单位应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批准时间、企业名称、减 免税项目名称、减免期限、减免金额等情况,于每季度终了填写《营业税减免情 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三)。   七、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八、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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