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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9]12号颁布时间:1999-07-06

     津国税流[1999]1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局津国税一 [1995]37号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在运费中分段收取的电汽化铁路运费也 属运费性质,可以计算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9]12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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