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9]12号颁布时间:1999-07-06
津国税流[1999]1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局津国税一
[1995]37号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在运费中分段收取的电汽化铁路运费也
属运费性质,可以计算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9]12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