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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1999]103号颁布时间:1999-12-24

     1999年12月24日 津国税所[1999]103号 红桥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 贯彻执行。 1.邮政企业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等,要在年初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购置 计划,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实际购置支出分期在税前扣除,期限不得 少于2年,具体扣除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2.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它修理费,单项实际发生额超过 10万元(含10万元)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报市局备案后,可以 分期扣除,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3.邮政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由各级邮政企业单独核算,在规定的比例内据 实扣除。 4.邮政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按《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8]48号)的规定办理。 5.天津市邮政局收取或拨付的“收支差额”以正式文件(含附件)报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并报市国家税务局确认批复后执行。 6.天津市邮政局应将邮政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方案及有关 资料,在每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附件:国有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复中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 9日 国税发[1999]11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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