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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领购等涉税事项实行全市通办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9号颁布时间:2014-07-02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部分代开普通发票事项实行全市通办的基础上,对普通发票领购等涉税事项实行全市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普通发票领购全市通办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领购下列普通发票适用全市通办:《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卷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凭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二)办理流程
  纳税人持下列资料到全市任意一个具有普通发票发售窗口的办税服务厅(国税机关,下同)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员身份证原件、税控设备(税控盘报税盘、金税盘报税盘、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和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公章)。
  (三)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二、关于税控机打普通发票验旧全市通办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下列普通发票验旧手续适用全市通办: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办理流程
  1.办理发票验旧前,纳税人应先将税控系统已开具的全部普通发票的明细数据进行抄报(以下简称明细数据抄报),明细数据抄报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全市任意一个受理全市通办涉税事项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使用税控收款机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明细数据抄报原则上单次不得超过100份发票,发票核定领用数量超过100份的,应每开完100份(或小于100份)发票进行一次明细数据抄报。
  2.纳税人持下列资料到全市任意一个受理全市通办涉税事项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验旧手续:《税务登记证》副本、作废发票“发票联”原件(注明“作废”字样)、退票(红字发票)及对应的原发票“发票联”原件(注明“作废”字样)和明细数据抄报未成功的发票“记账联”原件。
  (三)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三、关于采取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采取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普通发票领购或税控机打普通发票验旧涉税事项,暂不实行全市通办。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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