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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9]30号颁布时间:2009-02-02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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