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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9]34号颁布时间:2009-02-06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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