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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4号颁布时间:2007-01-15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申请享受财税[2006]15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市局将2005年12月31日之前我市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发给各局,供各局参照。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其增值税免税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凡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免征增值税的,在本通知下发前其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或将税款退还企业。
  四、各局应对所辖宣传文化单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于每季度末20日内将《宣传文化单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五、各局接到本通知后,应抓紧时间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将相关税收政策告知纳税人。

附件1:2005年12月31日之前我市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的企业名单

  1、北京市新华书店密云县店
  2、北京市怀柔新华书店
  3、北京市顺义新华书店
  4、北京市大兴新华书店
  5、北京市昌平新华书店
  6、北京市平谷新华书店
  7、北京市房山新华书店
  8、北京市燕山新华书店
  9、北京市通州新华书店
  10、北京市新华书店延庆县店

附件2:宣传文化单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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